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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相关规定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26 16:48:54 阅读次数: 36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分为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年初出台,对遏制违法拆迁、野蛮拆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仍沿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不够细化,而且难以适应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一部专门法规予以规范。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有下列条款: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其中所说的产值是看那个地方的统计年报,一般青苗补偿大概在每亩1000元左右。劳力安置补偿各地差距很大,可能最低的地方目前在1.5万元左右,高的有近十万元的。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建设用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之中的收益是倍增的。政府部门从中获取了大量的收益,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实际上,近年来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恶性拆迁事件,更多地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上。比如在唐福珍自焚事件和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拆迁者舍命保护的是自家建造的小楼,而拆迁者想征占的则是楼下的宅基地。毫无疑问,如果不对征占农民土地的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这类拆迁悲剧仍会继续上演。

    相比城市居民,农民的话语权更微弱,没有多少博弈能力,面对强征强拆,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以命相拼;城市居民的房屋被拆迁,涉及的还只是补偿、安置是否合理问题,而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则可能危及他们的“生命线”以及子孙后代的活路。

    因此,农民更需要法律法规为其撑腰,在城市化进程提速的大背景下,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显得刻不容缓,一些地方政府侵占农民土地的强烈冲动必须予以遏制,否则农民的利益难保,18亿亩耕地红线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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