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工薪家庭,好不容易凑些钱想买套房,房子没买成,自己就白白损失5000元。这笔钱对我而言,损失不小啊”。李某无奈地向法官说道。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在2012年年初时,来到全椒县甲房产中介公司,想通过中介公司为自己介绍一些好的房源,并当场交给中介公司押金5000元。后因为没看上中介公司推荐的房源。李某就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自己交的押金,但中介公司认为买不成房是李某自己的原因,其公司不可能退钱给李某,这是中介公司应得的报酬。
上海房地产律师指出,李某的遭遇反映了“中介买房押金难退”这一现象。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在庭前,从情理和法理上对被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被告愿意在扣除交通费等必要费用后,其他下剩费用自愿当庭给付给原告。原告对这个结果也非常满意,当庭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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