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产权证下无房屋 置换房屋获支持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认购合同,并取得产权证,但该小区实际没有其产权证上所记载的房屋。王先生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将上述房屋置换成了现在实际居住的房屋,王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将其实际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日前,昌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称:其认购了昌平某小区D楼301室,后由于被告开发商资金短缺,造成工程停建并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上述D楼301室置换成已建成的A楼101室。后被告将A楼101室交付原告,原告收房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王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将其实际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经查明,王先生随后获得的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是D楼301室,而小区实际上没有该楼号的房屋。现小区内F楼房应为原登记机关确定的D楼房。但是F楼301室由被告实际占有并控制。
原告实际入住A楼101室至今,正常交纳上述房屋的物业费用,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产权证上记载房屋实际并不存在,相对应的房屋由被告控制,再结合原告交纳物业费用,开发商亦未提出异议之情形,应当认定双方对预售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原告实际购买的正是A楼101室,因此,判令由开发商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fc-lawyer.com/showart.asp?id=1963),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浦东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房产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房产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房产法律咨询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