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拆迁房屋擅出租 租客权益无人护
吴女士在承租了杨氏五兄妹共同所有的一套张贴过拆迁公告的房屋后,被房主告知要求搬离,吴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拒绝搬出,又被房主诉至法院,此案现已由西城法院审结。
原告杨氏兄妹五人诉称,2008年,他们共有的一套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将这套房子租赁给吴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一直到拆迁时结束。
现五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无条件搬离租赁房屋。被告吴某则要求原告给予其停产停业补偿。此案现已由西城法院审结。2012年,该房屋面临拆迁,原告要求吴女士腾房,吴女士以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由,不同意腾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租赁房屋活动。现原告与被告在拆迁公告已发布和拆迁地区已修砌了围墙之后仍订立《房屋租赁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吴女士依据无效合同使用原告的房屋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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