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欠缺个人征信借他人名义购房无效
原告张某欲购买被告某公司开发商品房一套,因个人征信问题,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张某在开发公司认可的情况下与另一被告滕某签订一份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将购房人变更为滕某,开发公司随即将购房款退给张某,张某以滕某的名义存入购房款123907元。尔后滕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以其个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申请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后因开发公司未依约交房,引起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张某因个人征信问题,与被告滕某及开发公司串通,用滕某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规避银行贷款制度,以合法形式掩盖原告实际用款的目的,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滕某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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