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父亲留下房屋 继母有权继承
父亲去世后,留下一栋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及近7万元的抚恤金,继母是否有继承权?2012年3月14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判继母陈某依法享有与刘某子女们均等的继承权。
刘某在原配妻子去世5年后于2000年11月通过房改的形式取得东湖区豫章路某单元的房屋一套,2001年,刘某与陈某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稳定。2010年,刘某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这套价值100多万的房子和近7万元的抚恤金。刘某子女以父亲留有遗嘱为名,不让继母陈某继承此房屋,并干扰陈某继承抚恤金。陈某无奈,于是将刘某子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遗留下来的房屋是在原配妻子去世5年后并在与陈某结婚前由刘某出资通过房改形式取得,所以该房屋既不属于刘某与原配妻子的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刘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属于刘某的遗产,而刘某子女出具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房屋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的几个子女及陈某均等继承。而抚恤金是刘某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其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陈某及刘某子女,均属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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