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延期交房怪修路无理
2008年3月,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2010年3月31日前交房,并约定以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然而,到了交房期后,张先生多次催告,开发商仍迟迟没有交房,直到2010年9月才交房,可是却不能提供相关房产的竣工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张先生以开发商逾期交房已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庭审期间,开发商辩称是政府道路拓宽施工等严重影响了建设施工,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房。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开发商向张先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违约交房支付违约金
办案法官解释称,出卖人延迟交房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张先生对开发商延迟交房提出催告,而开发商在3个月内既没有交房,也没有出具有关部门提供的可顺延交房的免责证明,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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