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我将自己名下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过户给已婚的儿子,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儿子一人名字。2010年9月,儿媳要跟儿子离婚,并要求分割这个房子。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该房属你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如下:(1)你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共同财产;(2)你这个行为是赠与,你赠与时没有明确表示“只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儿媳没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因此你儿媳妇的要求是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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