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女,汉族,57岁,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16号1栋4单元402号。
被告:聂*****,男,汉族, 岁,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16号1栋4单元102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餐馆经营、拆除巨型烟囱,恢复墙体原状。
2、判令被告赔偿墙体损失费及使用费5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工建三公司退休职工,居住在茅箭区白浪中路16号1栋4单元402号的房屋。2010年6月份,原告楼下的民宅出租给被告聂****,被告将该民宅用于餐馆经营,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该栋楼房墙体上架设了一根巨型铁皮烟囱排放油烟。自此之后,原告及周围邻居深受其害。该餐馆不但经常经营至深夜,噪音极大,油烟极重,而且该巨型排气烟囱更是给退休在家、颐养天年的原告的起居休息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在酷夏,每当餐馆经营时,大烟囱就会发出巨大的噪音及震动并散发出炽热的温度,给原告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希望能协商解决此事,并向城建、环保等部门反映过该问题,但一直未果,并导致被告怀恨在心,并在2010年10月15日,召集数人将原告打伤,入院治疗40天。
故此,原告依法提出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
20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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