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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是否要做财产公证?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30 23:41:46 阅读次数: 258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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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是父母的独子,在李明刚刚工作时,他的父母便出资70万元,以他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剩余的50万元,则让李明向银行贷款,用10年时间还清。一年前,李明找了女友小虹,两人感情进展迅速,很快谈婚论嫁。但为了“房子”,双方父母却打起了“小算盘”。婚姻法律问题专家、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谢友林律师对双方父母的担忧进行了解答。              

 

李明父母:房子是否会分去一半?

 

儿子结婚后,咱们耗尽大半生积蓄支付首期的房子是不是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今离婚率高居不下,万一儿子离婚就会吃哑巴亏。咱们劝儿子去做个婚前财产公证,偏偏这孩子却说,既然已经有了“婚前买房归个人”的条款,就无需再做公证了,否则很可能还没结婚就先伤了和气。如果不想让该套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必要冒着伤感情的风险作婚前公证?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分析: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无妨

 

         20118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该条规定:李明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应算是他的个人财产。他个人与银行签下贷款合同,也属于他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财产属双方共有,如果李明完全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款,那么可判定房产属于他,万一离婚也不需要返还小虹任何钱款。反之,如果李明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话,就应给小虹合理的补偿款。因此,上海房产律师表示,这套房产都是属于李明个人所有的,婚后所有权并不会发生改变,因此可以无需做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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