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院墙上开门引发邻里纠纷 法院判决平息事端
安徽省明光市一居民为方便生活在自家院墙上开门,一邻居以其未经四邻同意,擅自占用公共地面违章施工,影响了自己及周边邻居生活为由加以阻止。在居委会等多方调处未果的情况下,该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邻居停止阻止自己安装房门的行为,并承担诉讼费用。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停止阻止原告朱某某在自家院墙上安装院门的行为。
2004年,安徽省明光市居民朱某某购得位于该市靳鄞路的一处房产,与该市居民刘某某家形成邻居关系,朱家房产在南侧,刘家房产在北侧,双方均具有独立的院落,双方的院门门口系公共路面。2005年5月12日,朱某某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2010年10月,朱某某在其后厢房西侧院墙即院门北侧拓开一门茬,准备另开一门,和后厢房自成一体,形成独立院落,以便于对外出租或出售。朱某某将门框安装上后,准备安装房门时,刘某某以朱某某开门影响其生活为由出面阻止,并将朱某某已安装的门框去除,事发后,两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多次对两家纠纷进行调解和疏导,均无结果。后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案原告已经取得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书,故其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为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欲将后厢房对外租售,在自家院墙上另开一门,该门外系公共路面,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被告家的生产、生活不构成影响和侵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的房产系违章建筑、其开门目的是占有公共路面、开门后造成被告家不能在门口放置东西等因素以致影响被告生产、生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采取强行阻止原告安装院门的行为,显属不妥,依法应予纠正;鉴于原告在安装院门之前未与被告等邻居进行友好协商,从而取得理解,乃至双方产生矛盾,故确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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