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村里分房后夫妻离婚 交房后女方起诉分割
一对夫妻于本村村委会确定楼房分配方案后、实际交房前离婚。随后,男方父亲作为户主将分得的两偏一独三套房全部领走。女方为此将前夫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有楼房。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的楼房分配方案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的,虽然诉争楼房在二人离婚后实际取得,但不影响共同共有的性质,据此判决所分配的一套独单归原告所有,原告按村委会分配原则给付被告方房屋差价款3万元。
本市西青区女青年魏某与男青年古某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此后,魏某将户口迁入古某家庭。2011年12月,二人所在村制定新建住宅楼分配方案。根据方案规定,楼房分配资格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每名有正式农业户籍的本村村民享受50平方米标准的楼房分配待遇。具体分配楼房标准为,一口人享受独单(65平方米)一套,上交村委会3万元差价;两口人享受偏单(95平方米)一套,村委会给补贴2万元差价;三口人享受一偏一独,上交村委会1万元差价。以户口簿为单位,由户主签订楼房分配协议书并参与分配楼房的抓阄。
今年1月,楼房分配期间,魏某与古某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婚生女小雪由古某抚养。当时因村里对楼房还未进行具体分配,所以法院未予以分割。1月12日至14日,村委会进行楼房楼号分配。古某的父亲作为户主代表家庭办理了村里的楼房分配,根据五口人的标准分得两偏一独,其中独单差价款3万元由古某交给村委会。随后,魏某提出,她也有权分得房屋,但古某的父亲没有将分配的楼房给付她,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将古某全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有的楼房。
诉讼中,被告方均称,分房协议书上没有提及所分配的房屋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权属不确定,而且村里的楼房分配政策规定,结婚8年以下离婚的,不享受分房待遇,所以不同意分割上述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房屋并非普通的商品房,系原、被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性质分房。依政策,村民完成楼房的分配后即享有所有权。原告有资格参与村里的楼房分配是基于其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原告与被告古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村委会以户为单位确定了楼房分配方案。虽然诉争楼房在原告与被告古某离婚后实际取得,但不影响共同共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在实物分割中,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着不影响共有物使用,合理予以分割。现原、被告五口人分得两偏一独,结合村委会住宅楼分配方案:一口人享受独单,上交3万元的分配原则,诉争独单一套应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给四被告3万元的房屋差价。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指出:
《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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