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自动门割伤手指 酒店被判担责30%
出酒店大门时滑倒,王女士左手滑入大厅自动门与地面导轨的缝隙,被自动开启的自动门割伤食指和中指,王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酒店承担30%责任。
2010年8月3日,王女士参加本单位在延庆某酒店举办的会议,并住宿在该酒店。次日早晨,王女士出酒店时在大厅门口滑倒,左手滑入大厅自动门与地面导轨的缝隙,自动门因有感应自动开启,该门底部在开启滑动时将王女士左手食指、中指割伤。后王女士的伤被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背侧皮裂伤、皮肤掀起、伸指肌腱断裂、外露,伸指受限。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劳动能力鉴定,王女士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讼中,因酒店不同意以该鉴定确定的工伤致残等级,申请对王女士的伤情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酒店明知大厅地面较滑,存在不安全因素,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给予消费者必要的指示、或立有警示标牌,其对消费者在该酒店住宿中安全保障工作有瑕疵,导致王女士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判断出地面较滑,应具有常识性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而其未能谨慎慢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在此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及过错程度,酌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酒店承担30%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伤残赔偿金不能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所确定的致残等级来确定侵权行为对王女士致伤的伤残等级,应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依据,故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确定相关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酒店赔偿王女士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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