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婚姻法新解生效 男子离婚要分妻婚前房产被驳
怀疑女儿非亲生,李先生起诉妻子要求离婚、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并索赔精神损失40余万。
近日,昌平法院认定,李先生父女没有血缘关系,判决夫妻离婚。李先生获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并将其妻名下的婚前房产判给其妻,李先生获补偿款25万。
女儿非亲生引离婚诉讼
李先生诉称,他与陈女士2003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女儿出生。因夫妻间经常争吵,他开始怀疑女儿非亲生。今年3月,他起诉陈女士要求离婚、分割包括妻子名下房产的共同财产,此外,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7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
庭审中,陈女士坚称,雯雯是李先生亲生女儿。
但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显示,李先生并非雯雯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酌情判房屋增值补偿
随后,陈女士同意离婚。但针对房屋分割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据了解,陈女士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总价19万余元的房子,并支付了4万余元首付房款,房产登记在其自己名下。至2011年6月,夫妻共同还贷9万余元,尚有10万余元没还。而该房经评估价值总额为105万余元。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致李先生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陈女士支付李先生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依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的房产,归陈女士所有,尚未还贷的部分也由陈女士负担。同时,法院酌情判决,陈女士补偿李先生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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