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婚姻法新解生效 男子离婚要分妻婚前房产被驳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婚姻法新解生效 男子离婚要分妻婚前房产被驳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10 14:12:08 阅读次数: 33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房产律师:婚姻法新解生效 男子离婚要分妻婚前房产被驳

 

 

    怀疑女儿非亲生,李先生起诉妻子要求离婚、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并索赔精神损失40余万。

 

    近日,昌平法院认定,李先生父女没有血缘关系,判决夫妻离婚。李先生获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并将其妻名下的婚前房产判给其妻,李先生获补偿款25万。

 

    女儿非亲生引离婚诉讼

 

    李先生诉称,他与陈女士200312月登记结婚,次年女儿出生。因夫妻间经常争吵,他开始怀疑女儿非亲生。今年3月,他起诉陈女士要求离婚、分割包括妻子名下房产的共同财产,此外,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7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

 

    庭审中,陈女士坚称,雯雯是李先生亲生女儿。

 

    但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显示,李先生并非雯雯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酌情判房屋增值补偿

 

    随后,陈女士同意离婚。但针对房屋分割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据了解,陈女士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总价19万余元的房子,并支付了4万余元首付房款,房产登记在其自己名下。至20116月,夫妻共同还贷9万余元,尚有10万余元没还。而该房经评估价值总额为105万余元。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致李先生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陈女士支付李先生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依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的房产,归陈女士所有,尚未还贷的部分也由陈女士负担。同时,法院酌情判决,陈女士补偿李先生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fc-lawyer.com/showcourse.asp?id=2177),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上海浦东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房产律师网_马海峰律师
电话号码:182 2121 5288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电子邮箱:mhflawyer@yeah.net   QQ:6949150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责任编辑:Michael)

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或在权益世界里欲罢不能或徘徊迷茫时、当您需要法律维权时!请拨打上海房产律师热线:18221215288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倾心为您提供专业房产法律咨询帮助。

 

上一篇:婚前房产增值了90万元 离婚时按还款比例分割
下一篇:离婚时约定房屋赠儿子 未过户请求撤销获支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连云港房产律师 连云港房地产律师 连云港房产纠纷律师 连云港拆迁律师 连云港二手房买卖律师
Copyright© 2012-2013 连云港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5层505室
连云港手机:15251212211 电话:0518-85836535 邮箱:mhflawyer@yeah.net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